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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验收时限要求

23-04-4    来源: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一)验收期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得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二)验收前公开竣工、调试时间。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别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调试前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验收报告公示时限。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文件作为验收报告,在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信息填报时限。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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