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365在线平台 - det365手机版

您好,欢迎光临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制造有限公司官网!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联系微信客服
扫码联系微信客服
15639792289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RTO排放浓度不一定需要基准含氧量折算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5639792289
地址: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电话/传真:0371-86686789
     

选择我们,为您量身设计和选型

RTO排放浓度不一定需要基准含氧量折算

22-12-12    来源: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来信:

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处理工艺为RTO(蓄热氧化),根据RTO安全设计规范,VOCs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20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RTO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10.3.3条款,RTO设备出口按照实测浓度进行达标判定。

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特此函复。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156-3979-22890371-86686789
地址: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抖音观看现场案例

扫码联系微信客服

Copyright©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版权所有  豫ICP备18002881号-1
det365在线平台机械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