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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铝业股份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减轻处罚案

22-10-14    来源: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2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执法人员使用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氨氮小时值超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提醒,要求该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随后,接到德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显示该企业2022年2月12日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氨氮日均值超标0.25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制生产5天(即在执行之日起前三天日均产能的基础上,日产量降低50%),拟处罚款37万元。

针对该案件企业聘请专家对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积极完成替代修复工作。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项,认定该企业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即罚款29.6万元。

三、案件启示
将减免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机结合,对于主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企业,按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既能充分调动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又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遵规守纪、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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