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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罚款10万!

22-08-5    来源: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罚款!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

近期,某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一铝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生产及铝制品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漆搅拌工序,搅拌罐未加盖,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无组织散逸较为严重,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自由裁量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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