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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VOCs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21-06-21    来源: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下面是有机废气处理厂家det365在线平台机械整理的重要总结,一起来看看吧!

为强化VOCs有机废气处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有机废气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

VOCs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一、省内涉及VOCs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二、企业厂区内VOCs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四、本通告所指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术语和定义执行。

有机废气处理厂家了解到本政策自2021年7月8日起实行,并且有效期为5年。如果您有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需要,欢迎前来咨询,联系电话:15639792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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