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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之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0-01-16    来源: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印刷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如下:
1. 新建企业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4.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或表2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物(NOx)进行控制,达到表3规定的限值。


5.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6.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7.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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