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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9-01-5    来源: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近日,山西省出台《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保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该《实施方案》是在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坏赔偿的责任主体、索赔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赔偿解决途径以及赔偿修复途径等。

 

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但一直以来,企业造成的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却未付出赔偿,导致生态环境未能及时修复。因此,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确立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人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的责任,明确责任主体。

 

《实施方案》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提出政府作为损害赔偿权利人。政府有权利和义务针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向责任人提出赔偿。《实施方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是省、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实施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生态环境修复途径上,可以通过协商或判决要求,组织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环境的修复;二是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三是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开展替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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