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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印发《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19-08-1    来源: RCO催化燃烧设备,粉尘治理设备,环保设备厂家-det365手机版

 

日前,河南省发布《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et365在线平台机械了解到根据排放标准要求,2019年底前河南全部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10、35和100mg/m3。到2021年,所有位于河南省省辖市建成区的水泥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10 mg/m3、35 mg/m3、50 mg/m3的排放限值。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等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南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 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 以上。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不能封闭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南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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